偷窥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雖然妨害秘密罪的條文中並沒有「故意」,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6]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 至於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犯罪的事實發生,才會具有妨害秘密罪的故意。 例如:想要用望遠鏡觀察天上的星星,卻在調整望遠鏡高度的時候不小心看到對面的女生在洗澡,因為沒有想要偷窺對面洗澡的想法,所以不是故意,頂多有過失,而刑法第315條之1[7]未特別規定過失,依刑法第12條,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指沒有正當理由,假如在「有故」的情形下偷窺的話就不會成立犯罪。 因此,對於捲入偷拍案件的被告而言,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無論是為了達成撤告的目的,還是為了爭取法官的從輕量刑或緩刑,都是處理偷拍指控時一個極為重要且不可忽視的策略。 假如沒有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窺的話,就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頂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3]。 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工具或設備要可以增加視覺能力才算,像是利用監視器或望遠鏡來偷窺,假如是用電鑽在牆壁鑽洞後再用肉眼偷窺,因為電鑽不是能夠增加視覺能力的工具,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首先,我們必須要先釐清前科的意義為何,因為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實際上並沒有「前科」這個正式的法律用語,而常見被認為是判定是否有前科的資訊有二,一個是「前案紀錄表」,另一個則是所謂的「良民證」。
偷窺是指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暗中偷看別人私隱的行為,包括偷看別人穿衣服,偷看別人裙底等。 而在實務操作中,一旦偷拍案件的雙方達成和解共識,律師通常會協助準備一份撤回告訴狀,由告訴人親自簽署後提交給承辦的司法機關,使偷拍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正式終止。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偶爾會遇到被害人願意接受和解金但不願撤回告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仍然可以作為被告具有悔意的證明,法官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這一因素,進而判處較輕的刑罰或是考慮給予緩刑的機會。 依照刑法第315-1條的規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偷偷透過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的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將會被論以妨害秘密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對事件認識程度如何的文字。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https://www.deer-digest.com/?s=%8B%EF%BC%88%E7%AC%AC �(第] 200 章)第 159AAH 條,如果某人明知事主不同意該行為或罔顧某事主是否同意該行為,即屬不理會該事主是否同意該行為。 在台湾,偷窥的案例如没有摄录或使用其他辅助工具,不构成妨害秘密罪,只能循《社会秩序维护法》处行政罚[1]。 患者在成長過程中(尤其是幼年時)受到不良的視覺性誘惑影響,例如實際觀看他人裸體和性行為等。 他們一開始會得到模糊的性興奮,到後來他們可能會以自慰行為去加強性快感。 久而久之,在古典制約(Classical Conditioning) 情況下,將窺視別人裸體和性快感產生強迫性聯繫。
又或者該人正在作出通常是不會公開情況下進行的性行為,亦可視為私密作為。 有偷窺傾向的人會從偷偷窺視(例如別人的裸體、換衣服、性行為)等私密畫面,來得到性刺激和興奮感,學者認為,此階段仍停留在一般性需求;但當窺視行為成癮或存有強迫症的症狀時,例如必須慣性地看着偷拍畫面自衛才會得到性快感,這已構成一種病態心理—窺陰癖(Voyeurism)。 窺陰癖是性慾倒錯症(Paraphilia)的一種,患者會對物體、畫面、情景等非典型對象產生性衝動,用俗話來說,就是擁有非典型「性癖好」。 在台灣,偷窺的案例如沒有攝錄或使用其他輔助工具,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只能循《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1]。 而值得慶幸的是,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只要能夠獲得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拘役、罰金的結果,只要緩刑期滿未受到撤銷或是執行完畢後5年未再犯,都不會在良民證上面留下相關紀錄。 此時就會有民眾詢問說,但我已經將偷拍的檔案或照片刪除了,還是會沒收我的手機嗎? 然而,以現代科技而言,電磁紀錄還是有回復的可能性,為了確保偷拍的檔案不會繼續留存或外流,手機或偷拍所使用的其他工具仍然可以依法沒收。 若不希望因偷拍行為而陷入需要被關的困境,建議在案件發生之後,盡早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協助,由律師先行解析風險與制定訴訟方針,經驗豐富的律師將評估偷拍案件的嚴重程度、可能的法律後果後,提供最適合的辯護策略,並協助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至於偷拍是否能夠易科罰金,就要看法官判決的刑期多長,若偷拍案件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能夠易科罰金,也就是以繳納罰金的方式代替入監服刑。 然而,若偷拍情節嚴重,被判處超過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因為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法定條件,被告很可能必須實際入監服刑。 依照當今刑法第319-1條的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透過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性影像,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窥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暗中偷看别人隐私的行为,包括偷看别人穿衣服,偷看别人裙底等。 偷窥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暗中偷看别人私隐的行为,包括偷看别人穿衣服,偷看别人裙底等。 患者因為自身障礙,例如內斂孤僻的性格、自卑感、性心理障礙等等,無法從正常社交渠道解決性需求,亦沒勇氣作出更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選擇靠隱蔽的偷拍來發洩性衝動。 群交色情影片 由於新法設立不久,實務上尚未形成一個非常穩定的見解,有的法官認為新法的設立是為了強化隱私法益的保障,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妨害秘密罪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屬隱私權保障層升的法條競合特別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該優先適用新法。
他們一開始可能會感到羞愧自責,但後來多次的成功會正面強化(Positive Reinforcement)他們扭曲的心態,令他們慢慢合理化(例如以紓減壓力為由)自己的行為,逐漸失控、邁向窺陰症。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故本件若無相關照片及影片之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偷拍的行為,或許不見得被認定構成偷拍之罪;但是,架梯偷看人家非公開活動,還是有可能構成偷窺之犯罪。 新聞報導指出,某廖姓男子對剛搬來社區的雙十年華女大生有愛意,除了躲在暗處偷窺,竟然從住宅後方的防火巷,架樓梯攀爬至窗戶邊。 直到某日深夜,女大生入睡前發現怎麼窗外亮起閃光燈,驚覺遭人偷窺、偷拍,趕緊通知房東調出監視器,畫面顯示廖男趴在浴室窗戶外偷拍,立即報警處理。 警方過濾房東提供的監視器,發現廖男多次爬上窗戶偷拍崔女。 然而,警方查扣廖男手機之照片與錄影檔案,查無崔女相關照片及視頻檔。 不過,檢察官認定廖男朝屋內拍攝崔女隱私,無故以照相或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已觸犯妨害秘密罪嫌將他起訴。 一般人都知道「偷拍」他人身體隱私或非公開活動,可能是犯罪的行為。 可能要區分類型了,使用工具或設備與否,會影響是否成罪。
此外,偷拍行為如果伴隨散布、營利目的或是針對特定族群如未成年人,都可能導致更嚴厲的刑罰。 而所謂的性影像也在刑法第10條第8項的規定當中做出了明確的定義,除了包含性行為的內容以外,只要未經同意攝錄,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行為,都將被列作為性影像的一種。 本文將深入探討偷拍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特別是112年2月刑法進行了修法,在新增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後,對偷拍刑責將造成重大影響。 若某人使用洗手間時可能會暴露其私密部分,那該行為則為私密作為。
偷拍案件無論是被論以「妨害秘密罪」或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或第319-6條的相關規定,兩者皆屬「告訴乃論」。 因此,若偷拍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和解共識,被害人作為告訴人有權撤回告訴,使偷拍案件的刑事程序終止,此法律機制提供了偷拍案件的被告一條可能避免刑事責任的途徑。 然而,偷拍案件的特殊性質往往使和解過程變得複雜且困難,由於偷拍行為侵犯被害人的隱私權與人格尊嚴,多數被害人在遭受此類侵害後,通常不願再與偷拍者有任何直接接觸,這便使得和解協商陷入僵局,甚至可能基於原則立場拒絕任何和解提議。 此時,專業律師的介入便顯得尤為重要,律師不僅能夠代替當事人和對方進行溝通協商,還能以其法律專業為被告評估案情,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包括適當的賠償金額、表示歉意的方式等,律師的協助往往能大幅提高偷拍案件達成和解的可能性。 法院實務見解[4]認為,被偷窺者要有1.主觀上有不想被觀看的想法,再加上2.客觀上有能夠確保不被任意觀看的外在環境。